案情介绍:
2013年3月,魏某因与吴某发生口角被殴打后,纠集范某等人寻机报复。在报复中,范某等人持刀砍吴某,魏某掏出携带的猎枪将吴某击倒,随后魏某等人四散逃走。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当地公安于3月底将范某等人抓获归案,但魏某一直潜逃。范某被抓获后,其亲属委托本律师辩护。
案情分析:
本案的焦点应为:
1、报复时,范某等人是否有杀人的故意?
2、范某不是开枪者,其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主要责任?
结合本案,范某在报复时是否有杀人的故意,很难确认,但是就其在供述中提到寻找吴某时已经发现魏某携带有枪支,但是并未制止,由此可以推断其明知魏某有可能枪击吴某仍旧放任这种可能的发生,并且从现场录像上来看,范某刀砍吴某的部位是头部,检方认定其有杀人的故意,这点难以推翻。
但是从尸检报告来看,造成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枪伤导致内脏大出血,结合身上多处刀伤导致流血性休克死亡,由此可以看出,范某造成的刀伤不足以单独导致吴某死亡,应当认定为次要责任。
审判结果:
接受委托后,本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范某,其声称掌握有他人犯罪的线索,可以规劝他人投案,得知这些情况后,本律师采取正规方式,配合看守所、公安机关、检察院,其他罪犯听从范某规劝后主动投案,为范某争取到了立功的情节。结合范某对吴某死亡承担次要责任的情节,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范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14年。
法律条文:
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: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,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查证属实的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,是立功。对于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